裁判要旨: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具体联系本案,被告人史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购买了诈赌所用的透视扑克牌和特制隐形眼镜,并提前将扑克牌放入赌博的场所。在赌博过程中,史兴其佩戴特制隐形眼镜,能够看到其他人手中的扑克牌和桌面上的扑克牌的点数,并根据牌的点数大小决定是否加注;而且按照被害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中提到的“其中有几局牌按照常理史兴其是不可能赢的”情况分析,史兴其采用欺诈的手段已经掌控了赌局输赢的结果,被害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愿赌服输”,而“自愿”按照赌博规则将钱财交与史兴其。因此,史兴其的行为不符合《答复》和《批复》中规定的情形,而是属于典型的赌博型诈骗犯罪,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二审法院对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