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既然《刑法》225 条第3 项将非法从事“经营证券、期货、保险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罪的人提供处罚范围,就表明了立法肯定该行为侵害了市场秩序押车贷的立场,据此,亦可将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视为侵害市场服务场秩序,这一推论合乎逻辑,并不违背立法本意。另外,虽然非法金融活动直接侵害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但金融管理秩序亦包含在市场秩序外延之内,且从分则规定看,两者均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章,因此,以被告人的行为扰乱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非市场秩序从而否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