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6 号〗管怀霞、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如何认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对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情节严重”情形,不同地方、不同审判人员对“情节严重”把握的尺度存在较大差异。但无论是立法对数额犯加重情节的设置,还是司法解释对数额犯加重情节的规定,法定刑每上升一个档次,与之相对应的涉案数额一般会上升3 倍至5 倍。如《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内幕交易的“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严重”的比例确定为5:1。参照上述通行观念,就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而言,如果以立案追诉标准的5 倍作为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500 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情节严重”情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发票样式的增多,出售非法制造的500 份发票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与票面额累计在200 万元以上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巨大落差。在实际生活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出售非法制造无数额记载的空白发票。由于空白发票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大小在客观上难以估量,对这种类型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其出售的发票份数为标准较为客观,也较为合理,便于司法实务部门操作,实践中意见也较为一致。

二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既有票面金额,又有份数。对这种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应当结合所开发票份数与票面金额和其他相关因素认定其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唯发票份数或者票面金额一个标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