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9 号〗曹海平诈骗案——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害人向被告人交付金饰品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行为,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最终失去财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具体案件中,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是否起了作用,起了多大作用,是否属于意外,等等。在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必须与受骗人的财物处分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财物处分行为与被害人财产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