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2 号〗季忠兵过失致人死亡案——特殊环境下被告人致人死亡,如何评价被告人的主观罪过

裁判要旨:在意外事件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间比较容易混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即行为人负有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并且也能够预见。而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则对行为后果不具有预见的义务。判断是否具有预见义务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案发时行为人的心态、年龄、心智、工作经验以及案发时的环境等多种因素。对被告人认知因素的考量,不能仅凭被告人一人的供述,既要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体因素,也要考虑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