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6 号〗吕辉受贿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是从事公务,认定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以是否从事公务及其职责为根据,而不取决于其身份(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行为人在事业单位中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对公共事务的监督职责,从事的活动具有公务性质,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1.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销售方的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