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8 号〗李冉寻衅滋事案——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在程序上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包括以下四类基本情形:

(1)指控的是重罪名,法院审理认定为轻罪名;

(2)指控的是轻罪名,法院审理认定为重罪名;

(3)指控的是数罪名(二罪名以上),法院审理只认定为构成其中的一罪名;

(4)指控的是一罪名,法院审理认定为构成包括指控罪名在内的数罪名(二罪名以上)。对上述第

(1)种和第

(3)种情形(即法院减少罪名或者法院由重罪名变为轻罪名的情形)而言,由于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结果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法院可以直接变更罪名,即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