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5 号〗陈某盗窃案——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使公司QQ 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损失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该类行为的盗窃数额

裁判要旨: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使公司QQ 密保卡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损失的,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应当按照QQ 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实际受到的损失认定。刑法规定的财物,通常是指传统观念中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有形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物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部分财物开始以非实物形态存在。如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网民可以随时利用网络服务卡消费相当于货币使用的有价财产权益,网络服务卡基于其便利、安全的充值功能,已受到网民的广泛使用。虚拟财产作为盗窃的犯罪对象已日渐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同,如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将电力、煤气等无形财产以及代表一定财产权益的电信卡等作为盗窃的对象。

QQ 密保卡是持卡人支付对价后取得有偿网络服务的指令媒介,QQ 密保卡上的数据与《电信解释》规定的公共信息网络上网的账号、密码在本质上相似,具备承载和保护一定数额的无形财产的功能,具有普通财物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根据“失控加控制说”的通说标准,主张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并且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为标准,如果被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反之,就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一个犯罪行为既遂之后就不可能再存在预备、中止、未遂等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