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4 号〗张兴等绑架案——绑架犯罪案件中,非因被告人的故意、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能否认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裁判要旨:在具体案件中,对刑法规定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情形的认定,要求绑架过程中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是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所致,那么意味着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不能认定行为人承担“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责。只有绑架行为人实施的故意、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才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故意行为仅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行为是故意的,但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即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出于其意料之外,否则就属于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