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构成贪污罪,对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不能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1.行为人作为人民法院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多报等手段,侵吞公款的,构成贪污罪。
2.对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减至免予刑事处罚。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对极个别涉及政治、国防、外交等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减轻刑罚的幅度,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一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