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9 号〗郑福田、傅兵抢劫案——对共同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证实被告人参与作案的证据仅有其先前的有罪供述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当庭指证,此外再无任何证据证实其有罪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稳定;其供述的作案细节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印证,特别是必须亲临现场才能感知的细节;是否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延伸收集到其他可印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