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构成贪污罪。
1.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收取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与贪污罪的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代物保管的他人所上交的养老保险费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
2.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收取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或利用企业“空名户”名额收取参保人员已被抵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