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抗诉书是刑诉法确认的承载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与理由的正式法律文书,支持抗诉意见书只能做适当修订或补充,不能进行不利于被告人的追加抗诉对象、新增抗诉理由等实质修改。支持抗诉意见书是上级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后向法院提交的抗诉法律文书,系检察机关因抗诉实践需要自行创设的诉讼文书,而刑诉法对此并未明文规定。虽然最高检的《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等司法文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对其有确认,但其法律定位依然十分模糊。比如该规则只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决定支持抗诉的,应当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在开庭前送达同级人民法院。”,而对于开庭前几日送达,以及是否向其他诉讼主体送达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支持抗诉意见书沦为为二审检法之间的“内部公文”,被告人、辩护人只有在二审开庭后,检察员宣读支持抗诉意见书时,才能知晓意见书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