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 号〗谢忠德危险驾驶案——对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如何理解

裁判要旨: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乡间小道”能够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本案中,被告人谢忠德的血液检材的酒精含量为144.7mg/100ml,达到了醉酒的标准,谢忠德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没有问题。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谢忠德的醉驾行为发生在农村的乡间小道(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西口处)上。“乡间小道”能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值得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