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 号〗陆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仅利用了其与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具备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其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2.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具备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其与其他闻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受贿罪论处;但确有证据证实国家工作人员仅利用了其与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的,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