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 号〗蔡苏卫等抢劫案——以借钱为名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付利息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借款为名劫取财物后又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定。

一是从犯罪动机分析。蔡等为获取钱款准备了枪支、关押场所等,已知胡不会借款。

二是是否具有归还借款的意愿分析。蔡等借款之前已输数千万,无经济能力,明知赌博高风险且非法,对最终不能归还已有预期。

三是从犯罪形态分析。最后归还是既遂后的行为,不能以此否定借款时的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