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 号〗朱丽清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案——走私年代久远且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国家应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制订统一的古生物化石鉴定定级标准,使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更具有法律依据。故从法律的协调角度和体系解释方法出发,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立法解释中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范围,亦宜进行限缩性解释,即仅指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对于年代过于久远而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则不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因此,只有当走私的古生物化石为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时才适用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其他的古化石则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