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再犯,并非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机关查获部分毒品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实际贩毒数量,并达到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毒品数量是决定死刑适用的重要情节之一。经总结实践经验,2008 年12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对此种情形的处理意见: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伙同他人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被告人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毒品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