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 号〗宋江平、平建卫抢劫、盗窃案——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如何决定限制减刑

裁判要旨:限制减刑条款只能适用于依据旧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样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情形;如果案件依据行为时法本来就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却附加限制减刑,则违反了溯及力原则。本案中,平建卫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小于宋江平,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鉴于平建卫系致死路建军的直接责任者之一,犯罪手段残忍,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应当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