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 号〗刘俊破坏生产经营案——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升职目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1.刘俊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刘俊低价销售的电脑产品系公司库存商品,并不是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的开单电脑等设备,其行为不会也不可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遭到破坏。手段上也不同于残害牲畜或者毁坏机器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对象和生产工艺等。因此,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刘俊的行为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刘俊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刘俊低价销售的行为不会使被销售的电脑产品的使用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电脑产品的使用价值仍然存在。

3.刘俊的行为不符合相似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不具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规定的特殊主体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