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 号〗徐如涵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如何认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裁判要旨: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直接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官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者基于其他考虑所实施的行为。由此,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摘取节育器,致人重伤,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