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以放火的方式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的行为属牵连犯,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但适用该原则应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为前提,即该行为须同时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投掷点燃汽油瓶的行为明确指向在场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定对象,且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下尚不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故不构成放火罪;又因该行为没有造成重伤后果,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本案是单纯的妨害公务案件。
裁判要旨:以放火的方式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的行为属牵连犯,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但适用该原则应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为前提,即该行为须同时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投掷点燃汽油瓶的行为明确指向在场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定对象,且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下尚不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故不构成放火罪;又因该行为没有造成重伤后果,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本案是单纯的妨害公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