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以现货投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的行为,符合变相期货交易的特征,系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以现货投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的行为,本质是为了获取期货风险利润,符合变相期货交易的特征,系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根据《刑法》96 条的规定,在与期货有关的文件中,只有国务院2007 年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于国家规定,是本案空白罪状需要援引的补充规范。梳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将本案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填充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指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亦即中国证监会的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从事变相期货交易,或者期货公司从事、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等违反《条例》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