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 号〗朱永林受贿案——如何认定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

裁判要旨: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仅有投资之名但不承担投资风险,在项目获得利润后收受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应认定为受贿。以“合作投资”为名实际由他人出资的,受贿数额应为他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