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5 号〗王岳超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旨:主观要素的认定:

一是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

二是货物来源渠道是否正当;

三是行为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

四是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或发出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

五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业、职务、职责素质等方面综合考虑。单位本身并不具有意识和意志,单位犯罪是由具体的自然人组成的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共同决定,或者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相关责任人受到刑罚并非基于自然人犯罪或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而是自然人作为单位犯罪意志过错责任的承担者,代单位接受其本身无法承担之具有人身性质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日前的立法框架下,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的单位犯罪,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