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2 号〗刘伟等抢劫案——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指认同案犯及其住处的,不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指认同案犯及其住处的,不认定为立功。公安人员虽然押解刘伟到了抓捕现场,但却是在当地警方和相关人员帮助下找到并抓获姬义,刘伟对抓获姬义没有起到更实质性的作用,其行为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刘伟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