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仅有供述同案犯的基本情况的行为并不构成立功情节,只有协助例如带领或者电话指引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时,才能依法认定为立功。本案中,被告人李晓光不但如实供述了同案犯的基本情况,而且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讯问的同时,通过电话指引侦查人员到吴江住处将其抓获,与其本人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吴江的行为性质和效果无异。因此,尽管李晓光本人未亲身到场,但其行为与第三种情形即“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实质上的等同性,符合立功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刑法设立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认定李晓光的行为构成立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