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为立功表现符合立功的立法本意相对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立功表现,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明显经济效果更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五种立功情形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该规定具有一般性规定与兜底性规定的双重特征。对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认定其属于司法解释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的情形,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现。实务中,对劝说他人投案自首属于何种立功类型,有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