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但因他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也构成立功。(本案中,被告人沈同贵在取保候审期间,制止窃取他人钱包的阿某的盗窃活动,之后因阿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阿某虽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要件,但其可以成为“阻止他人犯罪行为”立功中“犯罪行为”的主体;阿某盗窃他人钱包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被盗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800 元,已达到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且数额巨大,是具备社会危害性且客观上侵害了刑法所保护利益的行为,属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中“犯罪活动”的范畴;沈同贵对阿某的盗窃活动当场予以制止,使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免受侵害。因此,应认定沈同贵“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