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如何区分讯问、盘问与询问,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是以是否掌握了查问对象的主要犯罪事实或基本犯罪事实为标准。
二是以是否掌握了足以合理怀疑查问对象实施犯罪的证据为标准。
三是以是否已经将被查问对象与待侦案件相联系为标准。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如何理解”强制措施”,实践中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其范围仅包括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司法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实际的人身控制,即使不完全符合或未严格履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也是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相反,犯罪嫌疑人在投案时,只要其还有行为自由决定能力,即使其已经被采取了法律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其投案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当时公安人员未对被告人采取讯问或办理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手续,但公安机关已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并派专人在病房看守、控制,已对被告人的人身实施了实际控制,被告人此时的状况应当视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即使被告人醒来后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其也不具备自动投案的客观条件。因此,从客观条件看,也不能认定周元军的行为系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后,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