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7 号〗王友彬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自首是否从轻处罚。在接受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离开与其肇事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抢救医院,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且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逃离抢救场所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仍不影响认定其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要防止将逃逸行为即作为入罪条件又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的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