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6 号〗何邓平抢劫案——已经原审庭审质证,但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裁判要旨: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在重审阶段需要重新举证、质证,未经重新举证、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如果仅就重审阶段新补充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则不属于对全案重新审判,充其量只能称之为“补充审理”,违背了重审制度设置的初衷。

2.如果不进行全面的重新举证、质证,就相当于新合议庭要完全依赖于对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而不是依赖于重审时的庭审信息,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

3.要保证案件审判程序的公正合理,就必须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有充分的参与机会,能够对案件裁判结果施加有效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