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明确了具体的判定与衡量标准。《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死刑案件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最根本、最重要的评判尺度是:全案证据对于待证事实要达到充分的程度,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当然,由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复杂性和具体案件存在的明显差异,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贯彻执行《证据规定》,需要对特定案件的证据体系进行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