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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第676 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裁判要旨
:即使公司是合法成立,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且实施了部分合法的经营活动,也由于公司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即“售假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