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5 号〗田龙泉、胡智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如何结合证据准确认定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裁判要旨:“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应作如下理解:(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客观上存在难以查清的情况;

(2)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会存在一定幅度的浮动(否则,就不宜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表述);(3)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可以用来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4)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即存在两次或两次以上销售价格的,取其平均值,以此作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