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9 号〗罗刚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如何正确把握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

裁判要旨:考虑到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是定罪量刑的情节标准,在认定利用WAP 技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案件中,应当由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许可的鉴定机构对淫秽电子信息的点击数作出鉴定,并在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依法、合理地确定实际被点击数。虚增的、不正常的点击数应当从中扣除。实践中,我们通常是通过网站服务器的Web 访问日志来统计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但是这一数字只代表了淫秽电子信息的内容请求数,并不代表实际的点击数。此外,需要区分普通Web 网站和手机WAP 网站,二者因为技术不同在计算时稍有差异。

简而言之,因为手机屏幕小,可能会导致浏览同一淫秽电子信息需要多次点击才能阅读完成的情况;另外,手机上网按流量计费,费用较高,所以为了节省用户上网费用,很多手机WAP 网站可能会在同一页面设置多张图片,从而导致单个图片无法下载,只能作为页面的一部分被浏览,而在此情况下,一个页面被点击一次,显示在服务器上,却是其中的所有图片均被点击一次,服务器得出的点击数是图的点击量而非页的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