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6 号〗李志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贩卖指向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和数量认定

裁判要旨:“贩卖”通常指低价购进再高价卖出的行为,按此理解贩卖包含买进和卖出两个环节,但我们认为本罪中的“贩卖”主要指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案涉及利用互联网贩卖指向淫秽视频的链接,不宜适用原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的标准追究刑事责任,而应该适用符合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特点的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该解释明确了淫秽链接的计算标准,要根据链接直接指向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的标准计算,若提供的非直接链接,则不能根据该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告人李志雷所贩卖的是直接链接,该直接链接指向的绝大部分是淫秽视频文件,究其实质,买卖双方交易的对象仍属淫秽视频文件,应按照淫秽视频文件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