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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
〖第660 号〗刘兴明等抢劫、盗窃案——盗窃后持枪抗拒抓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
裁判要旨
:盗窃后持枪抗拒抓捕的行为认定为“持枪抢劫”。本案中,刘伙同他人进入厂房窃取袜子,准备离开时被巡逻联防人员徐等发现,刘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向徐射击,致其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