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犯罪未遂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规定的根据在于以犯罪未遂论处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故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以犯罪未遂论处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犯罪既遂的情形,故对于未遂犯原则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而非“应当”从宽处罚,意味着刑法对未遂犯采取的从宽原则是得减主义而非必减主义,即通常给予从宽处罚,但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处理犯罪未遂与死刑适用的关系.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认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未遂情形,因社会危害性小于故意杀人既遂因此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对于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致被害人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也可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期间不能对被告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应当认定为两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强奸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重伤、死亡”是指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系在强奸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不包括强奸行为完成后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而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对于后一种情形,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其次,二审期间如对被告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则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存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