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5 号〗朱某故意杀人、盗窃案——如何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同时,该条还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5)被告人的罪过;

(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由此可见《规定》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规格,其证明标准高于其他刑事案件。既要求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特别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要达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又要求死刑适用的事实即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同样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由于死刑的适用具有不可逆转性,对犯罪事实的存在特别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应当达到确定无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审理死刑案件既要能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做到内心确信无疑,又要能从反面否定的角度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否则就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裁判。虽然《规定》未明确将死刑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确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对“确实、充分”的细化规定中已包含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精神,在办理死刑案件中必须严把这条底线,对经审查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坚决不予判处死刑或者核准死刑,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