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4 号〗陈乃东故意杀人案——对“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供述(即口供)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直接证实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后果等主要情节,并且根据口供提取到作案工具、赃物或者其他客观性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十分有利,故口供在司法实践中历来为办案机关所重视。但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件的被告人到案后始终不做有罪供述,形成“零口供”案件。对于此类案件,需要结合被告人的辩解认真审查在案其他证据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锁定系被告人作案。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具有合理性足以使在案证据体系形成疑点的,要慎重决定能否定案,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且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