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齐备了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被告人黄德林的行为,法院应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罪实行并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判断罪数应以犯罪构成为基准。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一罪;行为之间相互独立,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原则上应认定数罪。
其次,认定罪数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刑法适用的公平与正义。
再次,牵连犯理论难以有效解决受贿型渎职案件的罪数认定问题。又次,实行数罪并罚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并不矛盾。
最后,实行数罪并罚与有关指导性意见相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