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犯罪的行为”可以是犯罪行为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而且犯罪行为并不以实行行为为限,可以包括犯罪的预备、教唆、帮助等行为。“犯罪的结果”不以犯罪的全部结果为限,有部分结果即可,而且犯罪结果也不限于犯罪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