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劫持被害人后通过被害人以其他理由要求其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虽然被害人的家属已感觉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但被告人向第三人勒索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尚不明显,被害人是以炒股而非以赎身名义向家属要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徐小四实施共同抢劫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鉴于其在共同抢劫致死常东山的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次于张红亮,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