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军警”从文义上解释,应仅限于现役军人、警察两类,不包括保安。之所以将冒充军警的行为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来处罚,是因为此种行为败坏了军队和警察在人民群众中良好的声誉和形象。犯罪人冒充保安进入犯罪现场后即不再掩饰真实身份,其仅利用特殊身份来进行犯罪预备,并没有利用特殊身份进行抢劫,客观上并没对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造成影响,因此不符合刑法加重处罚的要旨,对其不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量刑幅度。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志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志坚被抓获以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志国,有立功表现,在抢劫中没有致死、致伤被害人,暴力行为有所节制,且其所犯前罪系较轻的盗窃犯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