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犯罪中止体现为“自动性”,是行为人能为而不愿为,即“能而不欲”;犯罪未遂体现为“被迫性”,是行为人愿为而不能为,即理论界所谓的“欲而不能”。一般而言,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不是完全自动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而是既有自动性,也有被迫性,就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判断究竟是自动性为主,还是被迫性为主,如果有足够依据判定行为人停止犯罪是以被迫性为主,则可以认定犯罪停止形态为未遂。
裁判要旨:犯罪中止体现为“自动性”,是行为人能为而不愿为,即“能而不欲”;犯罪未遂体现为“被迫性”,是行为人愿为而不能为,即理论界所谓的“欲而不能”。一般而言,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不是完全自动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而是既有自动性,也有被迫性,就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判断究竟是自动性为主,还是被迫性为主,如果有足够依据判定行为人停止犯罪是以被迫性为主,则可以认定犯罪停止形态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