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9 号〗杨俊杰、周智平侵犯商业秘密案——自诉案件中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对商业秘密区分公知技术与非公知技术是针对特定情形或者特定案件而言的,不具有普遍性。是否实施侵权行为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违反了保密制度,

二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将商业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首先,自诉人对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人违反了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不要求权利人采取的措施能做到万无一失,只要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使负有保密义务以外的其他人不能轻易获得该秘密即可。关于措施是否合理,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1)权利人是否明确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

(2)是否制定了相应的保密制度或以其他方法使他人知晓其掌握或接触的信息系应当保密的信息;(3)是否采取了一定的物理防范措施,除非通过不正当手段,他人轻易不能获得该信息。本案中,自诉人卡伯公司在1998 年前已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各类油漆涂料,取得许可、授权,是生产、销售各类油漆涂料的权利人,并逐步形成了油漆生产技术和销售网络。该公司还制定了《保密制度》,在生产作业单上注明“保密资料”字样,并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员工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

其次,被告人周智平并非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自诉人的技术秘密。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终端产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该产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产工艺。反向工程是对商业秘密权的一种限制,一旦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技术秘密,权利人则无权阻止他人披露和使用获得的技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