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7 号〗汪光斌受贿案——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公安机关已知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并曾实施抓捕未果,一段时间后被告人检举该在逃犯罪嫌疑人藏匿于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该在逃人员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担任看守所副所长期间获得的立功线索,只要线索来源不是基于职务获取,可依法认定为立功。(本案中,汪光斌获取的立功线索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基于与被检举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关系在生活中获取,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制的相关范围并不一致,因此认定汪光斌的行为成立立功符合对《刑法》的体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