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4 号〗吴晴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犯意诱发型”案件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诱惑侦查可以划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犯意诱发型”是指诱惑者对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机会提供型”是指被诱惑者已有犯罪倾向及意图,诱惑者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意图,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犯意诱发型”的侦查方式,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行为人产生犯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制造犯罪”,侦查方式不具有合法性,利用该侦查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由于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退一步讲,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但因公安机关对其使用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应当慎重,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应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