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害人已停止盗窃,如果因对其进行抓捕,为有效阻止其逃跑,而实施了适当、必要且有限的轻微伤害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但被告人间子洲不仅用刀将被害人打人水沟,还与他人共同用砖块将被害人砸死,其行为显然已不属于为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故不能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涉及政治、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等国家利益的情况,此外,还应包括一些个案的情节特殊的情况,主要是反应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效果等因素。本案中,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以下情况,可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
(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案发当晚进入被告人所在村意图偷窃,且已经进入村民熊兰芳家中;
(2)本案发生的社会背景及在当地影响,案发前当地发生多起村民被盗事件,案发所在县鼓励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村民对被告人同情,请求从轻处罚;
(3)被害人死亡是村民多人致伤、多种原因造成,并非被告人一人所为;
(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法院在法定刑幅度下减轻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